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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通告!孟州市全域禁售禁燃烟花爆竹

发布日期:2020-01-11

孟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焦政〔2018〕20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通告》,遏制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划定烟花爆竹禁售禁燃区域,全面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售禁燃范围

孟州市全部行政区域。

二、禁售禁燃内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禁售禁燃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等要全面加强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引导和管理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做好本单位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工作。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各类企业、学校要广泛宣传教育,引导人民群众移风易俗,自觉维护城市环境。

(二)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供销等部门要严格按照监管职责,全面落实禁售禁燃烟花爆竹责任。

(三)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经由道路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