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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贵阳一环内所有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发布日期:2020-01-13

贵阳市应急管理局日前发布,2020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相关内容,具体如下:  2020 年各区(市、县)禁止销售及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南明区  南明区划范围内贵阳市二环以内为禁止销售区域、一环以内所有区域为禁止燃放区域。  云岩区  云岩区划范围内贵阳市二环以内为禁止销售区域、一环以内所有区域为禁止燃放区域。  观山湖区  观山湖区所有社区行政区域内为禁止燃放、销售区域;金华镇、朱昌镇、百花湖镇 3 个镇行政区域内为限制燃放、销售区域。  白云区  以环城高速(观山湖至白云段)至曹关收费站沿云环中路、云环东路连接同城南路至粑粑坳一线为界(具体说明:环城高速以东;云环路、云环中路及云环东路以南;同城南路以西),所有环形线以内的白云辖区范围内以及都新社区属于禁止燃放、销售区域,其余区域均允许常年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有特殊规定的区域除外)。  花溪区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区域外,花溪河、花溪水库、红岩水库区域内和花溪公园及黄金大道区域内为禁止燃放区域。  乌当区  乌当区行政中心(大气监测点)1 公里范围内(乌当区城市魔方片区至新添大道原市公安局、新添大道原市公安局至顺海立交桥沿线、乌当区实验小学片区、水锦花都、乌当中学、新天卫城、航天大道与新添大道交叉口至奶牛场路口沿线)为禁止燃放区域,新添寨城区其他范围为限制燃放区域。  修文县  修文县县城控规范围为限制燃放区域(县城控规范围为:东至罗家寨边缘、阳明大道牌坊;南抵三角山水泥厂;西至川会馆、冒沙井;北抵大寨边缘、同济堂药业)  开阳县  开阳县城东至污水处理厂、南至华鑫油化厂、西至擦脚石、西南至毛栗山、西北至磨料厂路口、北至宝龙寨圈定范围内为限制燃放区域。  息烽县永靖镇、小寨坝镇和新华社区为限制燃放区域。  清镇市  新岭社区、红新社区、百花社区、红塔社区、巢凤社区、时光社区、乡愁社区、红枫湖镇陈亮村、黄土村为限制燃放区域。  双龙区  整个区域不设销售点。机场路、园林路、二福路;小碧乡黄泥哨村、黄泥甫村、水坝村、大地村、马寨村、猫洞村、秦棋村、小碧村;贵龙社区贵龙新苑小区向外延伸 200 米以内为限制燃放区域。  高新区  整个区域不设销售点。均为限制燃放区域。  经开区  整个区域均为限制燃放区域。  综保区   整个区域不设销售点。均为限制燃放区域。

《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一、限制燃放区域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2019年4月2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下列时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一)当年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初一;  (二)农历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每日的8时至24时。前款规定以外的时间,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区域  《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2019年4月2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  (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三)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疗养院;  (四)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五)车站、轨道交通、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域;  (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域;  (八)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 ( 剧 ) 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停车场;  (九)城市路网的桥梁 ( 含立交桥、过街天桥 ) 、隧道、涵洞、地下通道;(十)城市地下管网、人防设施等地下空间;  (十一)居民住宅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十二)各类公园、南明河畔两侧及野生动物聚集觅食、栖息地;  (十三)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  (十四)当年除夕和正月十五以外的其他时间,大气监测国控点一公里范围内;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域。  三、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规定  《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2019年4月2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二十三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放符合规定品种、规格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等投射、抛掷;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影响交通秩序;  (四)不得在城市居民楼道内燃放或从走廊、楼道、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  违反相关烟花爆竹燃放规定的处罚条款  (一)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  (二)对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禁止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对存在教唆、诱骗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精神病人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对实施教唆、诱骗行为的人员,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   (三)对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个人在禁止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对于已满14不满16周岁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