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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召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动员部署会

发布日期:2020-12-19

我市召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动员部署会

为确保禁放烟花爆竹工作落到实处,我市于12月16日召开了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动员部署会。副市长、公安局长郑建军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会议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安利文主持。 据悉,12月8日,市政府制定出台了《保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保定市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效期5年。
会上,市公安局副局长戴红卫宣读了《保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和《保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
郑建军就我市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强调,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做好禁放烟花爆竹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抓好禁放烟花爆竹工作,强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既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具体实践。禁放烟花爆竹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推进宜居宜业新保定建设的必然要求,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坚决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严格执行禁放烟花爆竹规定,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二是要强化党政统揽,多措并举推进禁放烟花爆竹工作。做好禁放烟花爆竹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全面强化组织领导、宣传引导、警示教育、排查收缴和打击查处等工作措施。三是要逐级砸实责任,确保禁放烟花爆竹工作取得实效。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压实责任,常抓不懈,紧密配合,协同作战,确保高标准、快节奏的抓好落实,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保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系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第三条 保定市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第四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居(村)委会负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
各级政府要牵头组织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供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交通运输、民政、教育、宣传、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充分发挥作用,严格落实本规定,切实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为。
对工作失职、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单位,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领导和人员调查问责;对参与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对其本人及所在单位领导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按照公安部门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9年6月26日保定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保定市禁止、限制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保政发〔2019〕4号)同时废止。
消息来源:保定公安
原标题:《我市召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动员部署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