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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宣传

发布日期:2021-01-29

⚪2021年各区(市、县)禁止销售及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南明区:南明区划范围内贵阳市二环以内为禁止销售区域、一环以内所有区域为禁止燃放区域。
云岩区:云岩区划范围内贵阳市二环以内为禁止销售区域、一环以内所有区域为禁止燃放区域。
观山湖区:观山湖区所有街道行政区域内为禁止燃放、销售区域;金华镇、朱昌镇、百花湖镇3个镇行政区域内为限制燃放、销售区域。
白云区:以环城高速(观山湖至白云段)至曹关收费站沿云环中路、云环东路连接同城南路至粑粑坳一线为界(具体说明:环城高速以东;云环路、云环中路及云环东路以南;同城南路以西),所有环形线以内的白云辖区范围内以及都拉营街道办事处属于禁止燃放、销售区域,其余区域均允许常年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有特殊规定的区域除外)。
花溪区: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区域外,花溪河、花溪水库、红岩水库区域内和花溪公园及黄金大道区域内为禁止燃放区域。
乌当区:乌当区行政中心(大气监测点)1公里范围内(乌当区城市魔方片区至新添大道原市公安局、新添大道原市公安局至顺海立交桥沿线、乌当区实验小学片区、水锦花都、乌当中学、新天卫城、航天大道与新添大道交叉口至奶牛场路口沿线)为禁止燃放区域,新添寨城区其他范围为限制燃放区域。
修文县:县城控规范围为限制燃放区域(县城控规范围为:东至罗家寨边缘、阳明大道牌坊;南抵三角山水泥厂;西至川会馆、冒沙井;北抵大寨边缘、同济堂药业)。
开阳县:县城建成区面积20.5平方公里(西至翁荫水库夹山大桥,沿西绕线至法院、磨子冲小区至磨料厂小区;北至潮水小区至殡仪馆至白沙井小区至硐上;东至毛稗田安置小区至黄土坎至蒋家寨安置小区;南至三道拐至贵开加油站至大坪子小区至华兴油脂厂至五中小区至四方田小区至翁荫桥)圈定范围内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息烽县:永靖镇、永阳街道限制燃放区域范围为东至川黔铁路、西至龙泉大道、南至下阳朗村西门湾路口、北至红旗村石丫口(川黔铁路与老210国道交叉路口);小寨坝镇限制燃放区域为东至上寨川黔铁路、西至兰海高速公路,南至大干沟桥,北至下寨。
清镇市:市中心城区禁售。巢凤街道办事处、青龙山街道办事处、滨湖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
双龙区:整个区域不设销售点。机场路、园林路、二福路;小碧乡黄泥哨村、黄泥甫村、水坝村、大地村、马寨村、猫洞村、秦棋村、小碧村;贵龙社区贵龙新苑小区向外延伸200米以内为限制燃放区域。
高新区:整个区域不设销售点。均为限制燃放区域。
经开区:经开区二环内实行烟花爆竹禁售。经开区整个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
综保区:整个区域不设销售点。均为限制燃放区域。

⚪《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1.限制燃放区域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2019年4月2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下列时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一)当年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初一;
(二)农历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每日的8时至24时。
前款规定以外的时间,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区域
《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2019年4月2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
(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三)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疗养院;
(四)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五)车站、轨道交通、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域;
(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域;
(八)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停车场;
(九)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涵洞、地下通道;
(十)城市地下管网、人防设施等地下空间;
(十一)居民住宅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十二)各类公园、南明河畔两侧及野生动物聚集觅食、栖息地;
(十三)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
(十四)当年除夕和正月十五以外的其他时间,大气监测国控点一公里范围内;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域。
3.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规定
《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2019年4月2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二十三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放符合规定品种、规格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等投射、抛掷;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影响交通秩序;
(四)不得在城市居民楼道内燃放或从走廊、楼道、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

⚪购买、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安全知识
一、购买、储存知识
1、要到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进行购买。
2、购买时要查验产品包装是否完好、是否有产品名称、产品级别、生产日期、保质期、制造商名称和地址、安全警示语、燃放说明,特别要查看否粘贴有我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防伪标识。
3、严禁购买摔炮、拉炮、砸炮、打火纸、土火箭、地老鼠等经撞击、挤压易燃易爆的烟花爆竹和礼花弹、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产品,以及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产品。
4、购买的烟花爆竹应存放在安全地点,不要靠近明火和电源,不要和其他易燃物品混放,不要存放于未成年人易于拿起的地方,不要放在阳台、易受潮和被阳光直接照射的地方。
5、非烟花爆竹经营者,储存烟花爆竹不得超过1箱(件)或者重量不得超过30公斤。
二、燃放相关知识
1、燃放符合规定品种、规格的烟花爆竹。
2、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等投射、抛掷。
3、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影响交通秩序。
4、不得在城市居民楼道内燃放或从走廊、楼道、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5、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6、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
7、要选择室外空旷平坦、无障碍的地方燃放燃放烟花爆竹。
8、严禁在繁华街道、商场、影剧院、车站、医院、学校、体育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以及靠近重点文物、古建筑、林区、风景区、电力设施下方等处燃放。
9、严禁在油库、加油(加气)站、燃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周边100m范围内燃放。
10、严格按照烟花爆竹产品标注的燃放说明进行燃放。
11、严禁手持燃放,严禁酒后燃放。
12、严禁未满18周岁、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
13、燃放时严禁将发射口对准他人。
14、严禁将烟花爆竹产品拆开成单个或多个进行燃放。
15、燃放时严禁在距离烟花爆竹产品25米范围内进行观看。
16、燃放时,请将烟花直立并平放于坚实、平整地面,且要注意按“向上”标准摆放。
17、燃放烟花时,在点火前,要先撕开点火引线贴,人体要偏离烟花0.5米以外,且身体任何部位切勿置于产品上方,然后用香烟或香棒点燃安全引火线(无绿色安全引火线的产品严禁燃放),点火后要迅速离开25米以外的安全距离进行观看。
18、燃放过程中如发生时间间隔超长、熄火、断火等情况时,切勿立即靠近探望,严禁再次点火,须等15分钟后再进行灌水处理。

⚪烟花爆竹安全宣传标语
1、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车、火车、船舶和飞机等交通工具。
2、严禁邮寄烟花爆竹和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3、烟花爆竹无小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4、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
5、公共安全,人人有责。严禁非法产、销、运、储、放烟花爆竹。
6、检举、揭发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
7、坚决取缔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地下窝点和销售网络。
8、坚决彻底取缔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作坊,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
9、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别忘给他人休息空间。
10、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共创幸福和谐家园。
11、珍惜生命和健康,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12、想他人所想,建和谐社区,做文明燃放人。
13、做知法守法公民,放合法烟花爆竹。
14、严格管理烟花爆竹,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15、依法燃放是你的权力,文明燃放是你的义务。
16、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勿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违反相关烟花爆竹燃放规定的处罚条款
(一)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
(二)对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禁止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对存在教唆、诱骗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精神病人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对实施教唆、诱骗行为的人员,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
(三)对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个人在禁止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对于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来源:贵阳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