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沈政令第8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三环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大东区四环路以内行政区域;浑南区沈丹高速公路以西、四路以内的行政区域;沈北新区京哈高速公路以西、四环路以内的行政区域(以下简称“禁止区域”)全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
二、文物保护单位、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和城市运行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以及重要军事设施、新闻单位、易燃易爆场所、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城市绿地、山林等重点防火区、10层以上或者高于24米的建筑物等13类场所周边范围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三、除依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重量(含药量)超过10公斤的烟花爆竹。
四、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五、有下列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下列处罚:
(一)在禁止区域和地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易燃易爆场所、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员密集区域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危害公共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
(四)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法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和本通告有关规定。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查实的予以奖励。
全市查禁违法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全市查禁非法销售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2350
沈阳市应急管理局
沈阳市公安局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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