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城市文明水平,依据《盘锦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 57号令),结合我市实际,现就 2023 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市域范围内实行烟花爆竹限时燃放。
1 月 14 日(腊月二十三)、1 月 21 日(除夕)至 26 日(正月初五)、2 月 5 日、6日(正月十五、十六),每日 7 时至 23 时(除夕夜不限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1.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
2.重要军事区域;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区,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医疗机构;
4.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车站、桥梁、码头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6.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7.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
8.工程施工现场;
9.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城区楼前自家小院;
10.十层以上或高于 24 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 25 米范围内;
11.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或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划
定的燃放区域以外;
12.油田重要设施、苇田、稻田、草原、森林等重点防火区;
13.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场所。
三、加强住宅小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划定小区内烟花爆竹燃放区域。烟花爆竹燃放期间做好巡查值守、安全防火工作,及时劝阻和制止业主不规范燃放行为。节日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清扫保洁,烟花爆竹燃放遗留物在消除复燃起火隐患后,及时收集由环卫部门进行集中转运处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举报电话:110。
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本通告规定之外事项,依据《盘锦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 57 号令)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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