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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燃禁放烟花爆竹!高新区发布明白纸

发布日期:2023-01-08

二、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办公区;
(2)文物保护单位;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
(5)电台、电视台、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6)公园、山林、公共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
(7)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
(8)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9)停车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三、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区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航空器、公共绿地、地下管网投射、抛掷;
(二)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
(三)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行为。
五、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