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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朝阳: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处罚!

发布日期:2024-01-21

11月22日早7时许,辽宁省北票市公安局南山派出所民警在开展校园早高峰执勤时,听见鞭炮声响。经初步分析,该声响可能来源于南山辖区,随即向所内请求警力支援。南山派出所值班警力立即出动,对辖区居民小区进行重点巡查,同时与正在青年路十字路口参与早高峰执勤任务的交警联动,执勤交警第一时间通过无线手台将此情况通报给所有正在执勤的交警警力,力争最大范围、最快速度获取线索。通过所队联袂,信息汇总,得知鞭炮声音来自世纪广场一带,南山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到达世纪广场附近展开细致摸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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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近5分钟实地巡查,民警在花园街某居民楼楼下发现鞭炮燃放遗留物,经现场走访,认为朱某有重大嫌疑,经询问,朱某对因孩子结婚燃放鞭炮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当场表示歉意。南山派出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朱某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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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任何时间在下列场所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二)重要军事区域;

(三)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通讯、邮政、金融等单位;

(四)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火车站、客(货)运站、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六)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七)集贸市场、商场、宾馆、超市、影(剧)院、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重点工程施工现场;

(九)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十)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

(十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十二)市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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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温馨提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希望广大群众响应号召,不参与非法燃放、生产、销售、储存和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为上述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积极改变传统观念,文明欢度节日、婚丧嫁娶、开业庆典等活动,共同保护碧水蓝天,为建设美丽平安家乡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