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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发布日期:2024-12-10

关于鹤壁市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鹤壁市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组织领导、落实本辖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组织各乡镇、街道及村(居)委会等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引导、督促和管理工作,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违反本通知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未经许可或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依法依规严格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运输活动,依法依规严格查处。

(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依规严格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市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居民小区内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四、政府机关门户网站、新媒体及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类媒体和各级教育部门、各类学校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共同维护城市环境。

五、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知的规定,对违反本通知的行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举报。

六、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于12月10日前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要求在本辖区进行公告。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热线:12350

公安报警电话:110

鹤壁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鹤壁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2月9日

来源:鹤壁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