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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12-15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公众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潍坊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元旦、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为以下四条界线所围成的区域:


(一)北侧界线。自潍峡路与峡宁街交界处开始,沿峡宁街向东至望峡路。


(二)东侧界线。自峡宁街与望峡路交界处开始,沿望峡路向南至峡山街。


(三)南侧界线。自望峡路与峡山街交界处开始,沿峡山街向西至潍峡路。


(四)西侧界线。自峡山街与潍峡路交接处开始,沿潍峡路向北至峡宁街。



在禁放区域内不放烟花爆竹,在禁放区域外尽量少放烟花爆竹。


二、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办公区;(2)文物保护单位;(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4)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5)电台、电视台、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6)公园、山林、公共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7)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8)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9)停车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四、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奖励举报


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并根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进行现金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