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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烟花爆竹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6-01-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辽宁省烟花爆竹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为LiaoNing Fireworks Association缩写LNFA。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协会是全省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各相关部门依法自愿组成的中介性、自律性和非营利性的省地方性行业社会团体,本着自主、自治、自律、自养的发展方针开展工作。
    第三条  协会宗旨: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支持政府的工作,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公正、团结、务实、创新”的原则开展工作,在政府和行业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辽宁省中小企业厅的业务指导和省民政厅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昆山中路5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基本业务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讲究职业道德,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
    (二)掌握行业基本情况和动态,正确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向会员单位宣传贯彻政府的指令和政策。
    (三)为贯彻国家有关行业法规、标准,提出产业政策、行业法规、行业标准等方面的建议。
    (四)制定并监督行业执行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实行公平竞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开展信息咨询服务,建立和发展电子商务信息网络,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
    (六)广泛开展学术、科技交流,加强行业间的沟通;总结、宣传、推广、表彰先进典型,推动行业科技、管理进步和创新。
    (七)组织行业人才、技术、职业培训,不断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
    (八)积极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行业安全、质量、市场流通等方面的工作。
    (九)承办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业务。
    (十)接受委托行使归口管理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一)单位会员是在本行业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相关的经济组织、科研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 单位会员的代表须为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另一负责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执行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热衷于烟花爆竹事业,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通过本协会向政府反映意愿,求得帮助,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及时向本协会反映行业、单位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支持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以及不再从事烟花爆竹行业及相关工作的,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中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能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副会长
    (三)选举和罢免、或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中第十八条第(二)、(三)项的表决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烟花爆竹事业并在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检查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召开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出席会员1/2以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营利。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工作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及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等,按属地化和市场化原则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 3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