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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发布日期:2016-01-24

三门峡市政府近日发布决定,自1月23日起在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据悉,此次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包括:湖滨城区(不含高庙乡、磁钟乡、交口乡所辖行政区)、开发区、商务中心区、陕州城区(商务中心区以西、产业集聚区以东、陇海铁路以北、黄河以南形成的闭合区域),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此范围内燃放、生产、销售烟花爆竹。

决定还要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各级政府和居(村)委会、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等要自觉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引导、督促和管理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随着雾霾的不断加重,三门峡市政府此次决定,将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健康。也希望广大居民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共同维护城市环境。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公安、安全监管、城管执法、工商、环保、质监、商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