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哈尔滨市政府面向社会发布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等有关事宜的通告》,规定哈市建成区内,2016年2月1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2016年2月22日(农历正月十五)期间,除2016年2月7日(农历除夕)全天外,每日六时至二十四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春节期间,有关部门发布空气重污染橙色或者红色预警时,应当暂停燃放烟花爆竹。
在哈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地点或者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及其法定保护范围内;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其法定保护范围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馆、公园等公共场所,行人多的街道、广场;步行街区、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出入口等人流密集场所;房顶、阳台、窗口、楼梯、走廊;棚户区、柴草垛堆放地。对违反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哈尔滨市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通告》自公布之日起至2016年2月22日施行,过期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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