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夕、初一全天可燃放 初五、十五限时燃放
市政府决定,2016年春节期间我市继续实行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政策,有限制燃放区域包括市区三环路(含)以内区域及鹿泉区、藁城区、栾城区、正定新区。
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春节期间销售和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燃放时间限定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包括:循环化工园区核心区及周边;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工厂、仓库、加油(加气)站、液化气站周边
销售及燃放品种:我市允许销售、燃放除双响类、擦炮类、摔炮类以外箱体有绿色字体注明为“个人燃放类”的C级、D级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和燃放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标准的产品以及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
销售地点及时间: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全部在市区二环外布设。临时销售点统一悬挂经营许可证、临时占道许可证(非占道经营的自然村除外)、营业执照等标识从事烟花爆竹临时经营活动。销售日期为
群众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合法销售点购买烟花爆竹,销售人员要仔细查验、核对购买人证件信息,确认登记后方可销售。销售点要建立专门台账,注明烟花爆竹购买人和购买量,以备检查。
市政府一旦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等级预警,将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禁放政策。同时呼吁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反《公告》行为,凡经查实,依照市政府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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