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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政府发布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通告

发布日期:2017-01-04

西安新闻网讯(西安晚报记者 付垚)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87号)要求,市政府就2017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销售、燃放时间。销售时间自2017年1月18日(农历腊月廿一)起至2017年2月11日(农历正月十五)止;燃放时间自2017年1月27日(农历腊月三十)起至2017年2月11日(农历正月十五)止。

二、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区域。我市绕城高速以内区域为禁止销售、燃放区域,绕城高速以外的城市建成区(我市建成区为新城、碑林、莲湖、雁塔、灞桥、未央等行政区,包含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国际港务区等开发区)为可以销售、燃放区域;阎良区、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及市辖县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由各区县政府划定并公告。

三、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烟管办)设在市供销联社,办公室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城管局、市供销联社等部门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具体承担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烟花爆竹由市供销联社实行统一归口经营。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由市供销联社所属的市日用杂品公司统一经营,所有烟花爆竹均应贴有“钟楼”牌防伪标识。

五、为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秩序,凡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必须经过安全知识培训,申领由市安监局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临时零售)许可证》,并与市烟管办签订《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经营安全责任书》。经营户必须将一证一书悬挂于销售场所明显位置,严禁一证多点、超许可销售品种、异地违规经营等行为。

六、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工作,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烟花爆竹的销售燃放时间、禁放区域、燃放注意事项及有关管理规定等,增强市民的安全防火意识。各区县政府要组织镇政府(街办),深入村(社区)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工作。

七、市烟管办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全市建成区烟花爆竹的销售、燃放和储存的执法检查,发现非法生产、违规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应依法依规及时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区县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执法检查机构,组织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检查,依法严厉查处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八、个人只能购买、燃放个人燃放类产品(个人燃放类产品是无需加工安装的C级、D级产品)。

九、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不得影响交通秩序,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影剧院、商场、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文物保护单位、革命旧址、林地、仓库、加油站、液化气站和其它易燃易爆场地及周边安全距离以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各相关单位要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十、市民应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生产、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十一、市民应增强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提倡春节期间不放或减少燃放烟花爆竹,为社会公共安全和全市治污减霾工作做出贡献。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2016年12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