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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店:举报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可获奖励

发布日期:2017-01-09

  晚报讯 (记者 刘琳 通讯员 李露)记者昨日从张店警方获悉,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日前,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同时公布了举报电话,对举报查证属实的,视情节给予奖励。

  根据通告,张店区所有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无证违规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业务。

  此外,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或个人,必须从淄博市鞭炮烟花日杂公司购进烟花爆竹产品,严禁从非法渠道和外地购进。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业户)的存放量不得超过安监部门的核定量,严禁在购物广场、批发市场、娱乐场所、学校、宾馆、城乡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销售烟花爆竹,禁止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

  同时,严厉查处非法制贩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活动。张店区无合法的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只要发现有加工烟花爆竹的行为,均为违法活动,必须依法惩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业户)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安监部门依法作出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经营许可证和经济处罚等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车、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当地政府明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举办焰火晚会。

  张店公安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法制意识,积极向公安、安监等部门举报涉及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对举报查证属实的,视情节给予奖励。举报电话: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2139382,2189100;张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176358,227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