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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市区禁放烟花爆竹 禁放孔明灯

发布日期:2017-01-25

本报讯 (记者蔡紫旻 王金植 通讯员郑惠榕)春节、元宵双节将至,市府办日前下发通知重申,中心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放飞孔明灯等升空物体(以下简称“双禁”),并将在春节前后、元宵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联合统一行动,确保市民能在安全、欢乐、祥和的气氛中欢度佳节,展现泉州作为全国文明城市的良好形象。

为确保此次“双禁”落实到位,我市将加强宣传、清查和打击力度。在春节前后(腊月廿八、除夕、正月初一)、元宵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统一行动,对禁区内,尤其是城乡结合部、寺庙和广场周边等可能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孔明灯等违禁品的小卖部、超市等场所进行清查。特别是对关帝庙等宗教场所及泉州商城广场、万达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部位周边,在联合统一行动期间,将全天候开展巡查,推动上述场所和重点部位周边实现“零燃放”目标。

早在2006年,市政府就制订出台了《关于禁止在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中心市区鲤城区、丰泽区全境和泉州开发区所辖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上述禁止范围内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行政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禁燃放者给予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无视禁令、顶风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放飞孔明灯等升空物体的行为,将依法从重、从严处理。同时,对举报情况属实者给予一定奖励。

昨日,市安监局与市公安局联合发布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提醒,并公布举报电话。市民如发现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可拨打110向公安部门或安全生产22305121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