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1月4日晚,两名男子驾乘一辆江西省牌照货车,在没有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的情况下,将194箱烟花爆竹由山东乐陵运到开发西区中南二街,并将烟花卸下、堆放在路边,被滨海新区公安局开发分局民警依法查获。
经询问,两名男子贺某意(46岁,河北省人)、贺某刚(45岁,河北省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1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滨海新区公安局开发分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贺某意、贺某刚二人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津云”新闻编辑侯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