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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烟花爆竹 乘坐公共交通最高罚1千元

发布日期:2018-01-14

重庆商报讯 昨日,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表示,2月15日至3月2日(即除夕至元宵)每日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主城市民可以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如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地点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据介绍,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没收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临时销售点不得向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违反规定将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