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春节,初八开门炮不能放了!市民可在两个时段燃放烟花爆竹,分别是小年到正月初七以及正月十五当天。昨日,沈阳市2018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会议在市安监局召开,新修订的《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同步予以发布。
正月初八“开门炮”不能放了
今年春节期间,我市烟花爆竹销售时限为2月8日至2月22日(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初七日),共计15天;燃放时限为2月8日至2月22日和3月2日当天(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初七日和正月十五日当天),共计16天。也就是说,初八开门炮不能再放了,得等到正月十五才能燃放。
这一燃放时间,也是根据民意来确定的。去年年底,市安委会办公室就2018年春节期间我市(三环以内)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时间在沈阳市安全生产网开展投票活动,征求广大市民意见。结果显示,选项“维持去年不变:小年至正月十五(可销售、可燃放)”共39730票,占比27.16%;B选项“改变:小年至正月初七(可销售、可燃放)、正月十五(仅燃放)”共61597票,占比42.12%;C选项“三环内全面禁止销售和燃放”共44930票,占比30.72%。
全市390个零售点均安装监控
今年春节期间,全市零售点总量为390个。全市将统一许可证编号号段,对零售网点指标控制数量依法依规审批,任何地区不得以任何理由超指标增加零售网点数量。同时,各零售点只允许销售、燃放个人燃放类产品,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不得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零售网点经营业户销售时,不得将烟花爆竹产品摆放在售货亭两侧以外地区。各零售点至少设置2个以上视频监视装置,并且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72小时,要求在2月5日完成货亭的搭建,零售点主要负责人必须持证上岗。
按照要求,三环内区域零售经营业户销售的产品必须由批发企业直接配送,不得私自运输;三环外区域零售业户自行运输的,应使用符合烟花爆竹运输条件的车辆承运,运输车辆相关手续由签约连锁批发经营企业统一到交通、公安部门办理。批发经营企业要求落实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做到产品流向可追溯倒查。
销售不合格产品或吊销“许可”
自2月1日起施行的《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从事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不符合本市规定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不符合本市规定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进度安排:
◆1月28日前为许可证申请及办理时段
◆2月2日至5日为临时零售网点设置时段
◆2月6日至2月22日为烟花爆竹集中配送和销售时段
◆2月23日至2月28日前为烟花爆竹回库及网点设施设备拆除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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