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请登录]   [免费注册]
  • 咨询热线: 18640030888  |  18202496210  

浏览记录

宁河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8-01-29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作如下通告:

一、本区下列区域或者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桥梁、隧道、电力设施、燃气设施、加油加气站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围100米范围内;

(四)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绿化草坪、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六)自然保护区、产业园区。

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区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本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销售烟花爆竹必须到指定地点。对违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重大节庆活动需要组织焰火晚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公安部门主管本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负责本通告的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市场监管、民政、教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六、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七、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执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处分。

八、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通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区的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依照本通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