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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明日起正式施行

发布日期:2018-01-31

 《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明日起正式施行 向“开门炮”说拜拜

  烟花爆竹零售点不能与办公楼、居民楼在同一建筑物内

  每年正月初八,震耳欲聋的“开门炮”冒着滚滚浓烟。浓烟散尽后那满地的残屑,累坏了扫街的环卫工人。今年,咱沈阳人就可以对扰民的“开门炮”说拜拜了!而且,烟花爆竹的零售点不能与办公楼、居民楼在同一建筑物内了。

  1月30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从2月1日起,新修订的《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将正式施行。

  空气污染橙色、红色预警期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规定》明确提出,沈阳三环绕城公路以内的地区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限制区域。在限制区域内,销售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初七,燃放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初七、正月十五当日和经市政府批准的重要节日、重大庆典活动等,其他时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空气重污染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零售点不得与办公楼、居民楼在同一建筑内

  按照《规定》,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应当符合沈阳市的有关规定,不得存在“上店下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以及与办公楼、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点。零售点实行“一点一位”定点销售。春节期间零售点、常年零售点实行专人看护、专店销售。

  在禁放时间、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最高罚款500元

  按照《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此外,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