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起,春节期间沈阳三环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改为:腊月廿三到正月初七以及正月十五当天,共计16天,同比减少了7天。1月30日,沈阳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沈阳市出台了最新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月1日起施行,新规主要对烟花爆竹的销售和燃放时间做出修改。
在新《规定》中,烟花爆竹的销售和燃放时间都比以往有所减少,其中销售期减少了8天、燃放期减少了7天。《规定》明确,沈阳市三环绕城公路以内的地区仍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限制区域。在限制区域内,销售时间为农历腊月廿三至正月初七,燃放时间为农历腊月廿三至正月初七、正月十五当日和经市政府批准的重要节日、重大庆典等活动,其他时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对于三环绕城公路以外地区,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这样的修改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环境污染、噪声扰民等问题,降低城市运行安全风险。”沈阳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还提出,空气重污染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同时,从今年开始,市民无论销售还是燃放烟花爆竹,一定要注意时间限定,违规销售或燃放要接受相应处罚。根据《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其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责令其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春节即将到来,今年,沈阳市烟花爆竹零售点总量为390个,将于2月5日前将烟花爆竹零售点审批及分布情况向社会公布。为了保障安全,零售网点销售区将至少设置两个以上视频监视装置,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72小时。此外,商家销售烟花爆竹产品时,不允许将其摆放在售货亭两侧以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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