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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日期:2018-02-01

2018年 1月30日沈阳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宣布经由沈阳市人民政府第十九届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的《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将于2月1日起实施。

本次《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修改主要依据国务院455号令《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安监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相关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借鉴了北京,天津等地的立法经验。主要对烟花爆竹的销售和燃放时间做出修改,并对立法目的和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完善性修改。

《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修改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对春节期间销售和燃放时间做了修改,销售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初七,燃放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初七和正月十五当日。

第八条第(11)项增加了“尚未实行物业管理区域,在街道办事处指定社区委员会划定燃放区域”内燃放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增加了“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严格按照产品说明确定的安全燃放距离燃放”。

第十条禁止单位、个人自行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第十五条对烟花爆竹零售点做出明确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不得纯正“上店下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以及办公楼、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点。

修改后的《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颁布实施后,将有助于进一步落实沈阳市烟花爆竹各环节安全管理责任,进一步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宅、雾霾、噪声污染和人身意外伤害等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且沈阳市政府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资源,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市民少放或不放烟花爆竹,确保全市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