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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燃放期减少七天禁放期放鞭最高罚500元

发布日期:2018-02-02

新版《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明起施行

燃放期减少七天禁放期放鞭最高罚500元

  1月30日,沈阳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市政府法制办、市安监局、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就《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有关修订情况进行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据悉,《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将于2月1日起施行,原《管理规定》(沈政令[2011]27号)同时废止。

  缩短烟花爆竹销售、燃放时限

  新版《管理规定》对销售和燃放时间调整。本市三环绕城公路以内的地区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限制区域。在限制区域内,由原来的销售和燃放时间为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修改为“销售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初七日,共计15天,同比减少8天;燃放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初七日、正月十五当日,共计16天,同比减少7天。”

  市安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一燃放时间是根据民意来确定的。

  禁止单位、个人

  自行燃放专业类烟花爆竹

  《管理规定》指出,禁止零售经营者销售,禁止单位、个人自行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由营业执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后,才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新版《管理规定》还规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并标明批发企业专营字样。

  在禁放期、地点燃放 最高罚500元

  依据新版《管理规定》,从事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不符合本市规定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不符合本市规定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新版《管理规定》还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将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将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也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孙明鑫)

  链接

  去年年底,市安委会办公室曾就2018年春节期间我市(三环以内)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时间在沈阳市安全生产网开展投票活动,征求广大市民意见。

  小年至正月十五(可销售、可燃放)共39730票,占比27.16%;

  小年至正月初七(可销售、可燃放)、正月十五(仅燃放)”共61597票,占比42.12%;

  “三环内全面禁止销售和燃放”共44930票,占比30.72%。

  相关新闻

  公安机关将加强燃放监管

  1月30日,记者在《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沈阳燃放烟花爆竹时间调整,公安机关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隐患排查,加强燃放时段的安全管理和禁放时段安全监管。

  同时,针对沈阳市的烟花爆竹零售业户,要使用经过交通部门认定合格的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需经公安培训,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备案证明后,方可开展运输活动。跨县(市)运输烟花爆竹的,需由公安机关审查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记者杜梦雅、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