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告》),明确规定了禁止和限制燃放的区域、时间、职责分工及处罚标准。根据《通告》第一条,埇桥区东关、北关、南关、西关、埇桥、三里、沱河、城东、道东办事处辖区,开发区,三八办事处(京台高速以东)范围内为限制燃放区域。
据宿州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董林介绍,2017年两节烟花爆竹运输销售统计,宿州市合法购销烟花爆竹数量达到3096000件,在同期烟花爆竹专项整治中,宿州市公安机关查缉收缴的非法烟花爆竹累计达到37900件,巨大数量的烟花爆竹和非法产品对环境和安全造成恶劣的影响,当时由于受法规的制约,处罚和打击力度不够,烟花爆竹政治的效果不佳。
《通知》明确,禁止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销售、燃放孔明灯。在禁限放区城内,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举办大型焰火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进一步规定了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的时间,在禁止燃放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内,除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五、正月十五,以及婚、丧事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下,限制燃放区域和宿马园区、符离镇范围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董林介绍,接下来宿州市公安局将增派警力,张贴《通告》和宣传彩页各20000份,争取做到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人尽皆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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