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县政府《南乐县禁止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现就禁止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本通告所称县城区禁放区为:新外环路以内,即东环路以西、南环路以北、西环路以东、北环路以南。
三、禁放区内全区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县城禁放区范围内,未经许可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
五、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公安机关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opyright nanlew?
七、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八、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非法制造、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和线索,凡举报有功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严格保密。
南乐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南乐县公安局
201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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