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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丨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9-01-09


为进一步提升常山县的空气质量,全力推进文明县城创建,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衢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的要求,现就常山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城区全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东:常山县农贸市场—朝阳路蒲塘口以北(含虎山公园);

南:320国道虎山隧道—浙西商贸城以北;

西:山背岭定阳公路管理站以东—花山路(含花山)—胜利街公安局以东;

北:外港转盘—文教东路(含谷丰华庭小区、玫瑰园小区、翡翠园小区)至文教西路以南—文坊路以东;205国道岭丁坞隧道至205国道与龙绕溪交界以东。

二、除城区外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县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保护范围;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军事设施所在地;公园、山林、草坪等重点防火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敬老院);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商品交易市场、堆放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工地;居民小区的小高楼住宅区内。

三、法律责任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或者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禁止燃放,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予以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并向公安部门举报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举报电话:110 、5661110

本通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常山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