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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发布《关于禁止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9-01-11

1月8日,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减轻城市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濮阳市禁止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濮阳市公安局日前发布了《关于禁止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通告规定,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濮阳市城区禁放区域为西至大广高速,北至濮范高速,东至新G106(老S209),南至华龙区、工业园区、开发区与濮阳县行政区交界线和S101(沿濮阳县挥公大道向西至大广高速段)。禁放区域内,全区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按照通告要求,在濮阳市城区禁放区域范围内,未经许可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公安机关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此外,对于非法制造、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广大市民可通过拨打“110”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