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邯政规〔2019〕1号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邯郸市禁限燃放烟花爆竹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的时间、区域和品种
(一)在市主城区范围内,全年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二)在市主城区范围以外,市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三级及以上预警时,在预警期间和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三)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电子礼炮、铁炮、拉炮、擦炮、甩炮等非法、超标、非标烟花爆竹。
(四)本通告所称“主城区”,是指西至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东至尚代线,北至青兰高速,南至南二环路(待建)所围合的范围。尚代线,是指向北顺沿邯临路、开发区经七街、惠泽路、001乡道经贾口村延伸至青兰高速;向南至南二环路。南二环路(待建),是指位于邯郸市第一中学北侧,向西延伸经郑家岗村至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向东经东堤西堡村至尚代线。
(五)主城区以外的县(市、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允许燃放的时间为除夕、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五、正月十五7:00至22:00,其他时间禁止燃放。具体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和品种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六)在本通告规定的主城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基础上,农历除夕0时至正月十六24时,我市通道区域(南至磁县城区,北至永年城区,西至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东至高速铁路线所围合的范围)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的场所
油气站(罐)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100米范围内;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和输变电设施、通信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国家机关、重要军事设施、文物保护单位、教学科研单位、医院、疗养院、敬老院等附近;公众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商场、繁华街道和交通主干道等人员密集场所;楼道、楼顶、阳台、平台和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不足烟花爆竹产品说明要求安全距离的地点;市、县级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其他地点。
三、烟花爆竹销售管理与处罚
全市行政区域内一般不再增设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市主城区范围内严禁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主城区以外每个乡镇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家。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行政审批、应急管理部门不予审批设立春节期间零售点(临时零售点)。鉴于邯郸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邯郸市供销社直属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保持原经营区域不变。
对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烟花爆竹购买
公安、应急管理、供销部门负责建设全市烟花爆竹信息追溯系统并建立零售环节实名购买制度,实现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购买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五、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与处罚
主城区以外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按照本通告和当地政府规定安全燃放。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部门批准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燃放单位和人员燃放。对未经批准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或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六、职责分工
(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健全工作机制,严厉打击非法制售烟花爆竹行为,开展宣传教育,公布举报电话。
(二)公安部门要加强社会面的防范控制,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燃放行为,依法处理违法燃放人员。
(三)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店(点)的监管力度,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四)供销部门要加强系统内部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管理。
(五)全市禁限燃放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委会、小区物业公司、经营门店为禁限燃放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禁限燃放责任人,应当按照本通告和当地政府规定做好辖区居民及单位职工的禁限燃放宣传、教育、监督工作。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限燃放规定,安全、文明地燃放烟花爆竹。每位市民都有权利和义务劝阻、制止、举报不文明燃放行为和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邯政规〔2018〕4号)同时废止。
邯郸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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