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8日,上高派出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1月17日早上,有人在上高街道某小区燃放烟花爆竹。民警立即深入事发地点进行走访核实。
通过调查得知,2019年1月17日,某小区居民郭某建因遇喜事,分别于当日7时40分左右和12时左右在上高街道某小区与温泉路某酒店门口两次燃放烟花爆竹。经调查,嫌疑人郭某建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警方依据《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
在禁燃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不仅危害公共安全和个人人身财产安全,爆竹燃烧时产生的烟尘和响声还会造成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给我们的绿水青山和生活环境带来严重不良影响。请您自觉遵守《条例》,不要在禁燃区域场所,也不要在节日庆祝、开业典礼、婚礼庆典时燃放烟花爆竹,为保护好我们“中华泰山、天下泰安”的蓝天碧水并肩努力,共同度过一个安全、宁静、文明、祥和的新春佳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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