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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日起 兰溪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发布日期:2019-01-23

近日,《兰溪市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出炉,决定自2019年3月1日0时起,在兰溪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据了解,《方案》是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金华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充分结合兰溪实际制定出来的。“《方案》实施后,不仅是中心城区,农村地区也不能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不放烟花爆竹将成为一种环保新风尚。”市禁燃办相关负责人表示。

3月1日前,根据《兰溪市城区及部分区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实施意见》规定,中心城区及其他十类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全面禁燃后,兰溪将依法清理、排查和打击非法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前期,为切实加强对禁燃工作的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完成,兰溪专门成立了市禁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乡镇(街道)也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接下来,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将积极落实工作责任,在今年2月底前对辖区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进行清零,所清理的烟花爆竹,统一存放指定仓库,由市安监局联合公安机关,及时予以销毁,确保安全;并逐级开展辖区村(居)民、企业禁燃承诺书签订,广泛开展禁燃工作宣传教育,组织各村(居)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列入村规民约。

3月1日起,公安、安监、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抽调人员,实行集中办公,开展联合执法,严查违法行为;在春节、元宵等重点时段,市机关各部门将到联系乡镇街道,配合开展巡查劝导工作。建立违规销售、燃放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发动市民群众参与禁燃的监督管理,提高违规燃放行为预防、查处的效率和效果。凡是市民通过实名有效举报,对违法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别给予举报人每次奖励200元、500元和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