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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城区这些地方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违者将被罚款

发布日期:2019-01-24

近日,德州市发布关于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决定自2018年1月20日起,德州烟花爆竹实行禁止和限制相结合的方式,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外,烟花爆竹燃放实行限制区域限时燃放制度,有效期至2021年1月19日。

德州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德城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的限制燃放区域为:东至减河东岸、西至鲁冀行政区域界线、南至南外环路以北、北至北外环路以南。

二、陵城区和其他县市限制燃放的区域和时间由当地政府确定并公布。

限制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一、在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每年的农历腊月二十三全天,除夕至正月初二全天,正月初五全天,正月十五全天。

二、除上述时间外的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在限制燃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内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的,禁止燃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