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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警方捣毁一烟花爆竹非法储存窝点

发布日期:2019-01-26

为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沈阳警方持续加大对社会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涉及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2019年1月22日,沈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会同法库县公安局,在法库县开发区一民宅门前车库内,捣毁一处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黑窝点,收缴烟花爆竹1300余件。违法人员王某(男,27岁)被警方当场抓获。

经查,王某于2019年初,分3次从铁岭市购进烟花爆竹,欲在春节期间非法销售牟利,其租用的非法烟花爆竹储存地点安全条件极差,储存的烟花爆竹数量巨大,一旦发生燃烧爆炸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如果非法烟花爆竹流入市场,也将给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目前,违法人员王某已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近期,沈阳警方加大了对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的查处力度,连续查获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案件5起,行政拘留6人,收缴烟花爆竹3000余件,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活动。

2019年春节即将来临,沈城将进入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高峰期,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朋友:根据《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我市三环绕城公路以内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2019年春节期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1月28日至2月11日和2月19日(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初七和正月十五当天)。沈阳警方将加强社会面的检查巡视和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管控工作,依法严厉查处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秩序。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市的限放规定,在自觉遵守限放法规的同时,发现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公安机关对举报查实的重大线索举报人将给予相应的奖励。

法规链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二十四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