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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安机关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集中宣传活动

发布日期:2019-01-28

春节将至,为让广大市民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确保《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天津市烟花爆竹管理办法》落到实处,1月27日上午,本市公安机关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集中宣传日活动,全市各公安分局分别在辖区人员密集区域设立了集中宣传点。

此次宣传日活动以“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建设文明和谐城市”为主题。记者在和平区滨江道与和平路交口宣传点看到,公安民警正在向过往的群众发放《致全市居民的一封信》,并向市民讲解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意义。通过宣传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重大现实意义,增强广大市民的法制意识,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禁放决定。

此次开展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集中宣传日活动是本市公安机关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全面排查重点部位、集中整治重点区域、严查违规燃放行为。截至目前,共发放《致全市居民的一封信》80余万份,查处涉烟花爆竹案件20余起,处罚违法人员30余人,收缴各类烟花爆竹6000余箱。2018年12月20日,公安武清分局大良派出所在武清区大良镇唐廊公路进行盘查时,将涉嫌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邢某某(男,26岁,河北省人)、张某某(男,29岁,河北省人)查获并依法行政拘留,收缴烟花爆竹210箱。2019年1月21日7时许,公安蓟州分局文安街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将在蓟州区某小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张某某抓获,并依据相关规定,对其予以行政罚款二百元处罚。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农历“小年”“春节”“元宵节”将至,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希望广大市民遵规守纪,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同时,对于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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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规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滨海新区、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办法》出台后,宁河区、蓟州区、宝坻区、武清区、静海区5个区政府也相继下发通告,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